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五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规或超越职权作出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撤销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程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规程进行规范。第六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第六十四条本规程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