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不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完善方案,化解矛盾,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六)坚持全程跟踪,实行动态评估。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不间断地听取基层反映,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跟进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责任主体和维稳、信访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全程跟踪,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对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实施地教育局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向实施地政府督查部门提出建议,由督查部门予以督促纠正。第十六条将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考核范畴,作为安全、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在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原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行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1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制度。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