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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圩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安全责任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三)对道路安全事故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六条,各村、各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第七条,每年六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为本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镇政府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第八条,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制度;(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第九条,学校要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第十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南圩镇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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