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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12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法人代表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人代表负主要责任。第17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责任。第18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法人代表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22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法人代表负领导责任。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2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5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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