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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49KB

文档介绍
主要参数。新建、改造电厂除尘系统监控参数应按照直接接入DCS设计。第二十四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省环保厅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环保厅和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第二十五条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发电量、用煤量、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第二十六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已使用20000小时以上的脱硝催化剂,应每季度检测性能,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催化剂。第二十七条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保部门查实,省环保厅向省物价局报送相关情况,从重处罚。第二十九条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季度对辖区内发电企业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按季上报省环保厅。第三十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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