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模板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异同点:新增内容。七、2013版——第二部分中: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2017版——第二部分中: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异同点:新增内容。八、2013版——第三部分中: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2017版——第三部分中: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异同点:新增内容。九、2013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17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异同点:变更内容。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