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Р异同点:新增内容。Р七、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3 中:Р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Р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Р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3 中:Р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Р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Р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Р异同点:新增内容。Р八、Р2013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 中:Р15.3 质量保证金Р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Р2017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 中:Р15.3 质量保证金Р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Р异同点:新增内容。Р九、Р2013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Р三、缺陷责任期Р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Р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Р2017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Р三、缺陷责任期Р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Р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Р异同点: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