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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管理等方面专人组成,负责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第八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药剂科相关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增补品种》,并结合我院基本情况,制定备选目录并对备选目录进行遴选,形成目录初稿; (二)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医院发布。第九条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院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院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我院药事管理委员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医院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第十二条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省卫生厅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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