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四)法律、行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五、办学规模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10年规划,总容量设置个教学班人规模。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2、拟定年9月正式开学。七、招生意向与规划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在200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