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四)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标准收费或以单纯压价方式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标准项目收费单位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部分100-500万元部分500-1000万元部分1000-5000万元部分5000万-1亿元部分1亿-5亿元部分5亿-10亿元10亿元以上部分备注1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每个企业单位每年、每套5‰(起价3000元)3.5‰2‰0.7‰0.5‰0.3‰0.2‰0.15‰可上下浮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