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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工作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和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拟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四)?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六)?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落实初起火灾扑救职责;(A)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楼长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业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巡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违法行为予以劝改;(四)?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发现缺失、损坏的及时报告;(五)?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发现在通道、楼梯间停放、充电的进行劝改;(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第七条高层建筑每单元一楼明显位置应张贴本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八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楼长可作为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日常工作纳入志愿者星级积分评比,职责内工作可按每月10小时的志愿者工作量计算。第九条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优先享受爱心企业提供的各类爱心服务项目,并纳入119消防奖评选对象。每名楼长每半年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楼长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召开楼长工作座谈会,互相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难题。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高层建筑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督促其配备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提高履职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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