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风险(危险)源变化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第七条分包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第八条对总体风险评估达到III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和路堑高边坡工程,需进行施工专项风险评估。桥梁、隧道专项风险评估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高边坡专项评估在评估单位施工前完成。第九条当专项风险等级在IV级(极髙度风险)及以上的且无法降低的,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第十条将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风险评估结果纳入合同段风险(危险)源清单。对专项风险评估为III级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纳入重大风险(危险)源清单,重点进行管控。第条应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或岗位安全知识手册,将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告知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第十二条对进入重大风险(危险)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应急逃生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演练。第十三条在重大风险(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重大风险(危险)源危险性、可能发生的时间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根据风险(危险)源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五条对风险(危险)源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安全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对经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危险)源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定期分析、评估、预警预控。第十六条完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替代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巡查检查等措施。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