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必须在我省农村基层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得超过20%;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超过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使用我省城市社区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得超过2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药品,所使用药品一律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改革期间由县统一招标配送企业),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县财政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全县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每半年结算一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县卫生局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并与县国库支付中心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