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6.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和事故,由乙方负责。(2)、乙方应按要求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及其已完工的工程。(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文明;(5)承包人理应做的其他工作。(6)向工程师提供旬、周度工程进度计划;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7)测试和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参与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测试和验收。(8)施工用水、电费用,施工人员住宿临时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6.2承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开工及延期开工8.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8.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9、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7)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