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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发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84KB

文档介绍
所进行性能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六、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人剂量检测,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七、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陪护者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八、妥善安置可疑职业病患者、职业病病人及禁忌症者。卫生监督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一、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放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监督执法前,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三、如发现违法行为,将要求违法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卫生监督部门(盖章)放射诊疗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温馨提示语一、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X线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不采取防护措施,有可能使身体某些敏感器官受到损伤,射线照得越多,诱发一些疾病的危险性越大,从预防角度讲,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照射。二、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等是辐射损伤的敏感人群,应慎行或尽量避免放射线照射。三、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或已经怀孕的妇女一定要告知医生。非特殊需要,怀孕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要做下腹部的放射线检查。四、在实施放射诊疗时,非受检者不要进入操作现场;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护时,应向医务人员索要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防护。五、接受放射线照射前,患者有权向医务人员索要防护用品,尽可能对邻近照射部位的生殖腺、胸腺、甲状腺、眼睛等射线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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