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度,帮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普通贷款,还可作为中间人帮助林业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应为具体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它们不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产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我国林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设极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参照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现有政策性银行融资支持力度,设立林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组建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基金(生态公益林发展基金),是加强发展林业政策性融资的战略选择。1、加强政策性银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性银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目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具有国家信用的法定开发性的政策性银行,建立了为林业办理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完善优惠的信贷政策投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拨改贷的投资方式,不但增强了企业的资金效益观念,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还可以强化银行对林业投入效率的监督机制:二是银行贴息贷款可以启动更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营林业的发展。2004年和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提供80亿元的贷款,用于林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可见,政策性贷款己经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政策性金融在设计中未能充分地考虑商品林生产经营特殊性,使得优惠信贷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其不合理的贷款政策突出地表现在:政策性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不合理,现行的政策性贷款执行还不到位。根据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期限为7年,毛竹、经济林贷款期限为5年。但从实际放贷的情况看,一是贷款期限不适应林业生产需求。大部分贷款期限在1-3年,普遍存在贷款期限偏短的问题,贷款项目尚来产生经济效益或在试投产阶段就到了还款期,给项目单位造成了极大的还贷压力。二是贷款利率偏高。据调查,各基层行在贷款的发放中普遍存在着利率上浮的现象,浮动幅度约在10%-30%之间,利率上浮直接加重了项目单位的利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