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11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5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6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7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8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9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11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12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