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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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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出让人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交付出让土地。该合同第37条约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60日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从时间上看,出让土地交付时间2013年3月7日,延期交付原因是因地面附着物赔偿问题,而此问题应是出让人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是出让人违约的。出让人延迟交付土地的行为使我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我公司曾于2012年12月书面向贵局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3、《建设用地规划》应在受理之日2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期限的,最多可延长10日。合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给我公司颁发的时间2012年10与26日,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5日。从合政土批发【2011】16号审批件来看,我公司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10月26日才颁发。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时间2014年1月17日;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导致无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动工建设。5、我公司2014年11月6日向合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设计方案评审申请,至今未有结果。第二、贵局拟作出的闲置土地处置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本案的土地闲置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所以不能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是集体出资的一个企业,该公司的重大决策都影响着全村村民,它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土地闲置原因不在我公司,从招商条件和合阳发展角度来看,希望贵局和我公司积极协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开工日期。五、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宗闲置土地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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