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36、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桂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的通知》(桂财社〔2009〕111号)等文件执行。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37、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辖区的经常性补助机制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38、各县(区)政府部门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及经常性补助机制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39、积极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等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40、逐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预付等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41、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2、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灵活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4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及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工作,确保经费及时发放。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4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71号)精神,开展好一般诊疗费工作。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