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百步辅导中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方于2016年8月20日自愿将自己位于扬州市绿苑58栋304的百步辅导中心转让给乙方使用,自签字之日起,双方需要遵从以下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二、辅导班转让给乙方后,甲方应交完在此之前的有关房屋租赁的所有费用,乙方将履行甲方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接手之后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三、房屋内现有装饰(不包括房租租赁合同中说明的物件,如灯具、抽油烟机、太阳能及淋雨、床等)、设备{包括桌凳(13套左右),打复印机(1台)、空调(1台)、风扇(两台)、餐具(一套)、厨具(电磁炉一台,水壶一个、暖瓶两套)、黑板(2个)、书架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四、乙方分两次共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等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元整,并保证首次付款额为三千八百元整,余额(三千八百元整)在年月日前主动联系甲方付清,且余额与转让后乙方的经营、盈利情况无关,余款付清后甲方将把房屋的剩下的一把钥匙(304大门的)转给乙方。五、乙方在此之后可以无偿使用甲方的辅导班名称(百步辅导中心),乙方接手前该辅导中心所产生的学费退、交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此合同签字后即双方承认经营场所、车库等(绿苑58栋304室)债权、债务清。乙方签字后的此辅导中心的一切经营行为(有关学生的、房屋的、车库的、装饰的)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甲方在此之前所有学生名单、学生联系信息以及教材,资料无偿转让给乙方(所见即所得)。在乙方使用该辅导班名称过程中,甲方不得在绿苑1期开设同名辅导班。七、本合同未涉及到的所有权和所有物均不在本合同约束的范围内。本合同只约束本合同所阐述到的所有权和所有物。八、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每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