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坐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填写说明。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化处理。【原文】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1.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2.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利用,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