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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质申请报告详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262KB

文档介绍
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Р(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Р(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Р(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Р(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Р【注释】Р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Р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Р【原文】Р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Р(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Р(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Р(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Р(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Р(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Р(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Р【注释】Р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Р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Р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Р【原文】Р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Р【注释】Р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Р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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