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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集团标准厂房钢结构分包合同1014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务部门开具的结算总价的建安税务发票(全额累计),承包人14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⑷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8.3、工程保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主体结构及围护系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墙面围护系统工程为五年。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工程竣工后25日内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份数:贰份。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延期付款对等处罚,工期顺延。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给承包人20000元/天的违约金,误期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的原因本工程未达到质量目标,分包人支付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达到约定的质量目标,返工费用自行承担。(3)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一经发现,将随时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动退出施工现场,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4)分包人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施工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给承包人及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害和损失的,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及承包人生产管理制度中有关违约条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28、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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