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投标单位不得与参加评标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十三.投标担保13.1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节第13.4条规定的条件没收其投标担保。13.2投标人应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提交投标担保,其投标将会被作废。提供投标担保的提供人必须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致。13.3投标担保的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凭投标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均不计算利息)13.3.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协议书;13.3.2招标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13.3.3需重新组织招标;13.3.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13.4投标担保的没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3.4.1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13.4.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放弃其投标的;13.4.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或者对招标人、评审机构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3.4.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十四、废标条件:14.1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2投标文件不齐全或未密封;14.3投标文件未加盖公司公章或未经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4.4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漏项、招标内容更改以及其他不能满足招标人实质要求等行为。14.5投标人名称、资质、主要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必须和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冒名顶替。14.6投标人未按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其投标将会被作废。提供投标担保的提供人必须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致。十五、签约: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内容(含双方商务洽谈修正的条款)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逾期不签,招标单位将另行确定中标单位、并按13.4条规定的条件没收其投标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