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议,现就甲方生态园租赁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地名为农业生态园,坐落在办事处。面积为8.748亩,租赁期为十七年,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第二条、转让内容1、生态园租赁权转让:自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2、青苗赔偿款:即98.202亩×650元/亩=63831.3元。3、复耕费:即向办事处缴纳的10万元复耕费。4、租赁费: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即98.202亩×1100元/亩=108022元和机井租赁费600元/年,共计108622元。5、建设内容:包括农业用电架接、灌溉系统铺设、围墙、大门、砖混结构办公用房、所有种植的农作物和景观树及自购的农机设备和生产物资。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生态园转让后,乙方享有土地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生态园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生态园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4、乙方对受让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生态园及其它产品。5、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生态园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生态园被征用、征收、占用的,生态园补偿款归乙方所有。6、乙方在管理生态园及规划生产中必须保持原有四周边界标线,确保期满归还产权清晰。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法院为鹤壁市人民法院。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金山办事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期限为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乙方:盖章:盖章:签字:签名: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