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其它全部经济损失。15.4承包人因本分包工程与其供货商、劳务人员发生诉讼,若导致发包人被法院裁定或判决承担责任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则承包人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5.5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自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通知时解除,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赔偿。15.6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对账单、确认文件、收款或收货文件、结算文件、承诺书、担保文件、证明文件、经济类往来函件等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也不得签订任何涉及处分发包人(指公司)权利(含合同争议管辖权)的文件。如违反合同约定已签署上述文件的,上述文件自始无效,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5.7如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不因承包人在诉讼中追加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争议当事人而改变本合同争议的管辖,如发生管辖权变更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安全施工及事故处理(另签订补充协议)16.1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7、保修17.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7.2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本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17.3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自1000T制粉车间等7项(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17.4质量保修责任17.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