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内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期内的任何有关乙方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沥青道路的质保期为 1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需返工以返工合格通过甲方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所剩工程款中扣回。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 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 72 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 3 、乙方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 3 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 7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 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4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乙方经两次整改未能解决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另行委托施工单位修整,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如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要求赔偿的,乙方负责 7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四、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 5%,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结清。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后,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与施工合同一并生效,且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