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职工法制观念维护本馆正常的陈列、经营、工作秩序,搞好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文物、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本馆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2、本规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内部保卫工作方针。3、本馆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责任承包制,逐级落实到人,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责任制范围,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4、馆长是本馆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全馆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各部主任是该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工作规范》在该部门的贯彻实施。5、本实施方法适应本馆范围内的各科室部门。第二章保卫机构及群众组织1、根据《工作规范》要求和本馆保卫工作需要,设立保卫科,具体做好本馆保卫工作和公安机关授予的一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2、根据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治保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3、根据本馆治安形势的需要,聘请保安人员在保卫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本馆陈列大厅、行政办公室、库房的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保卫工作的任务及保卫制度1、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教育开展文物保护法、保密制度等教育,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2、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3、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侦破、处理各类犯罪案件。4、维护本馆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5、负责保安、临时用工人员、租赁承包人员等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6、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进行帮助教育。7、完成上级公安保卫部门交办的各项治安保卫事项。8、参加本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