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固定和相对固定的特种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使用登记。第十四条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一)?特种机械设备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二)?掘进机械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三)其他机械设备每三天至少进行一次。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十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城乡建委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大型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调查、了解执行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大型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在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附件一: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登记检查表附件二: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登记检查表附件三: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按拆、告知管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