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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5被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患者使用、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应按医疗废物要求,作焚烧处理;被气性坏疽、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其他传染病有明确规定的感染性织物,应遵循先消毒再进行常规洗涤原则,消毒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A并参照WS/T367执行。7洗涤设备及环境污染后的消毒7.1洗涤设备的消毒7.1.1感染性织物每次投放洗涤设备后,应立即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其设备舱口门及附近区域进行擦拭消毒,消毒方法应参照WS/T367执行。7.1.2当最低洗涤温度未达到70℃时,工作完毕后,应采取高温热洗涤消毒方法,将水温提高到≥70℃至少持续25min或水温≥90℃至少持续10min,并能使洗涤设备内的所有表面均能与高温液体接触。7.1.3当洗涤设备停止运行≥3h时,应对该设备的低温洗涤环节按本规范7.1.2方法进行高温热洗涤消毒处理。7.2环境的消毒7.2.1当作业场所的物体表面和地面有明显血液、体液或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及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进行消毒和清洁,消毒方法应参照WS/T367执行。7.2.2对于有明确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相关环境和物体表面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应选用有效消毒剂进行熏蒸、擦拭或喷雾消毒,消毒方法应参照GB19193执行。8资料管理与保存8.1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建立的各项卫生制度,开展的相关卫生质量检测资料、日常质检记录,以及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有效证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等资料应建档备查。资料保存期宜为三年。8.2使用后医用织物和洗涤后清洁织物收集、交接时,应有登记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用织物的名称、数量、外观、洗涤消毒方式、交接时间以及医院和洗涤(消毒)服务机构的名称、交接人与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单据宜一式三联,有质检员和交接人签字,必要时加盖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公章,并双方存查。记录的可追朔期为6个月,保存期宜为一年。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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