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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细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12KB

文档介绍
仪器随便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院(系)和实验设备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上海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2.外调仪器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3.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院(系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10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外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1.仪器设备符号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判》,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实验设备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帐。3.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帐,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单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单价100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委审批;单价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总价值在100万元日内、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校长审批。第十五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植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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