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磋商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磋商,否则,磋商无效。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磋商无效。8.2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4.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⑴竞争性磋商公告;⑵磋商供应商须知;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商务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⑷评审办法;⑸采购合同;⑹响应文件格式。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10.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本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3、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