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行“4+2”工作法决策程序。(4)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法未能通过表决的,要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方案,做好工作,使方案尽快通过。 (五)决议的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由村委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公告的内容:对决议事项的主要内容要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公告的形式:公告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发布。 3、公告的位置:公告一律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4、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5、公告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 6、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7、公告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实施结果的公示:发挥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具体要求为: 1、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 2、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3、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予以答复。 4、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