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明白,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自愿建立的,绝不是“归大堆”,走回头路,解决他们各种不应有的顾虑。同时,各级政府要出台各方面政策的扶持。一是实行资金扶持。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把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纳入信贷计划,实行低息贷款。二是给予市场准入。允许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让其作为法人资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自我服务组织,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扶持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应采取低税率政策,或免征所得税。4.3把握重点,积极推进。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把握重点,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当前,应把握以下几方面重点:(1)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解决产业链脱节、连接关系松散、企业与农民利益关系不直接等问题;(2)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3)围绕搞活流通,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4)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技、良种,大力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抓好重点,稳步推进,这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刚起步阶段的我区来说非常重要。4.4统一指导,规范发展。为防止各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出多门,一哄而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做到既要积极推进,又要防止盲目发展。一是明确由农业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改变过去政出多门,“乱指点”的现象。二是明确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条件。包括要明确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要有共同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同时要有一定的人员素质基础。三是强调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坚持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原则(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