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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工程名称:经十路工程检查日期:2012年9月10日项目条号条款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总侧1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符合基本规定3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配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符合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符合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管道功能性试验9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通水投入运行。/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符合检查结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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