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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最新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Р2、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哪些? Р第一,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Р第二,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Р第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Р第四,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在赔偿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Р四、案例分析Р(一) 张某租用了李某的房屋一年后,伪造了房产证,并将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双方按法律规定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房管局经审查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携款不知去向。刘某后才得知张某根本不具有所有权,自己上当受骗。刘某遂以房管局审查不严违法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Р请回答下列问题: Р1.此案是否应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 Р2.房管局是否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理由何在? Р1、此案不应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因其无过错。Р2、此案房管局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因房管局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的房产交易审核有误,致使刘某遭受损失。Р Р(二)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X月X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于1996年1月3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张某某无罪。期间,张某某被羁押157天。5月6日,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向县法院申请赔偿。Р问:此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Р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Р因为此案属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情况,由此对张某某的错误羁押应予以赔偿,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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