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通知与联系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