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内部机构设置、管辖范围,财务数据等,企业单位经营目标、经营成果、所在行业执行的政府法规、产业政策等(具体内容根据审计对象、审计项目确定); (二)查账记录: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记录; (三)审计计算表:审计人员计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费用、税金、专项基金的提取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 (五)调查记录: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的说明; (六)盘点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点或抽查盘点结果的工作记录; (七)其他有关记录。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一事一稿。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勾稽关系清晰。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第十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