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2天,各部门各抽1人,组成工器具盘点小组,对相关资料、手续、实物进行盘点,明确库存、损坏、遗失等各项情况,根据盘点结果,有仓库主管编制盘点报告,上报项目经理。6. 商务部在当地就近确定2-3家维修部作为项目电动工器具定点维修处,采取月结(当月度维修费超过1000元时,按月结算的方式)或一定金额结算(当月度维修费低于1000元时,采取累计维修费满1000元再结算的方式)等结算方式和对方签订维修协议。7. 损坏、故障的工器具由仓库负责处理,仓库应首先确认故障的电动工器具是否在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的立即联系厂家,按厂家保修条款进行处理。8. 已经超过保修期限的,仓库填写一式二份送修单(每台电动工具单独填写),送修单须详细注明电动工具型号、规格、故障情况、故障发生时间、送修时间等相关信息,报经工长、生产经理批准后,仓库人员将故障电动工具连同送修单一并送至定点维修处,并要求定点维修处当场拆检,初步确定故障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在送修单上注明。9. 若维修费用过高的(超过购买价值的20%的),送修人员须和项目生产经理进行再次沟通,确定是否修理。确定修理的,交由维修部,由维修部出具在送修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或由维修部出具收到电动工具的凭证。10. 电动工具维修完成后,送修人员取回电动工具时,需查验是否为原送修电动工具,当场试验维修后的运转状况,索取维修更换配件的包装、合格证,并由维修部出具维修确认单,维修确认单须注明本次维修后的保修期限。确认上述情况后,送修人员方准签署维修确认单、维修费票据。11. 仓库将维修信息做好台账,将送修单、维修确认单、维修费票据整理好,交项目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和维修部进行费用结算。12. 生产部门、仓库材料部门、班长确认电动工具损坏责任方,落实责任承担。系操作人员责任的,开具处罚单,由责任承担维修费。系电动工器具本身原因的,不追究个人或班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