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1.8条的规定。 3.3瓷夹、瓷柱、瓷瓶配线 3.3.1在雨、雪能落到导线上的室外场所,不宜采用瓷柱、瓷夹配线;室外配线的瓷瓶不宜倒装。 3.3.2当室外配线跨越人行道时,导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3.5m;室外配线跨越通车街道时,导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m。 3.3.3导线敷设应平直,无明显松弛;导线在转弯处,不应有急弯。 3.3.4电气线路相互交叉时,应将靠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导线穿入绝缘保护管内。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加以固定;保护管两端与其它导线外侧边缘的距离均不应小于50mm。 3.3.5绝缘导线的绑扎线应有保护层;绑扎线的规格应与导线规格相匹配;绑扎时不得损伤绝缘导线的绝缘层。 3.3.6瓷夹、瓷柱或瓷瓶安装后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固定可靠。 3.3.7导线在转弯、分支和进入设备、器具处,应装设瓷夹、瓷柱或瓷瓶等支持件固定,其与导线转弯的中心点、分支点、设备和器具边缘的距离宜为:瓷夹配线40~60mm;瓷柱配线60~100mm。 3.3.8当工业厂房内采用裸导线时,配线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3.3.8.1裸导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5m;当装有网状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3.8.2在屋架上敷设时,导线至起重机铺面板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起重机与导线之间装设遮栏保护。 3.3.8.3在搬运和装配物件时能触及导线的场所不得敷设裸导线。 3.3.8.4裸导线不得与起重机的滑触线同支架敷设。 3.3.8.5裸导线与网状遮栏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与板状遮栏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3.3.8.6裸导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8的规定。裸导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表3.3.8固定点间距(1(m))最小距离(mm)1≤2502<1≤41004<1<6150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