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机构的速度一致。 5.0.2.7 两台以上电动机传动的运行机构和起升机构运转方向正确,起动和停止应同步。 5.0.3 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置均应正常。 5.0.3.2 当起吊 1.25 倍的额定负荷距地面高度为 100 ~ 200mm 处,悬空时间不得小于 10min ,电气装置应无异常现象。 5.0.4 当进行动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按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加速度、减速度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5.0.4.2 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 1.1 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5.0.5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5.0.5.1 竣工图。 5.0.5.2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设备及材料代用单。 5.0.5.3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5.0.5.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设备检查、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0.5.5 调整试验记录(包括设备、线路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试运转记录等)。 5.0.5.6 备品备件交接清单。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加单位:冶金部第三冶金建设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赵洪维、李平生、程学丽、马长瀛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