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涉及多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单位均应予以确认。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6.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7.关于“使用性质”的填报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8.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在窗口申报的应提供纸质版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