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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日照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站运维服务合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201KB

文档介绍
负责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进行固定资产建账。运维单位和保障单位协助省监控中心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水站监测仪器设备因主要零部件(不含易损件及耗材)损毁无法正常运行,需更换硬件设备或整机的,由省监控中心提出,经省环保厅确认后组织更换。第二十条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或水站长期不能正常运转时,由省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环保厅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负责。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地方环保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迁址,迁址所需费用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落实。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和保障单位必须遵守省环保厅、省监控中心有关水站的管理规定,做好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凡因维修维护或看护保障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相关单位要承担损坏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第二十二条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6至8年,水站仪器设备的变更或报废,由省监控中心向省环保厅申请。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省监控中心与运维单位、保障单位签订合同,对运维单位和保障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运行费的拨付挂钩。第二十四条设备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运维单位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运维合同,扣除相应费用。保障单位擅自停运、调整设备、改动数据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半年度保障费用,出现第2次上述行为的,取消所在市当年度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奖评比资格。第二十五条年度设备运行率、数据准确率均高于95%,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的,给予运维单位适当奖励。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5分及以上的,给予保障单位适当奖励。第二十六条运行经费必须单独立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监控中心不定期对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省环保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监控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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