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工作。(七)研究部署本机关的年度各项活动安排,(八)研究局直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九)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十)讨论表决组织机构调整事宜。根据实际需要,机关党委可举行机关党委扩大会议,在更大范围内学习、传达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进行工作部署。机关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出席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范围和人员由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审定。第二章议事程序第一条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后,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在会前通知各位委员。第二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做出决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三条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全体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程序: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出结论性意见,提出表决的方式,然后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第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党委内部工作分工,分别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和相关委员负责组织执行,事务性工作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办理。机关党委要对执行和办理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或执行结果。第五条每次党委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记要,督促有关处室、单位贯彻落实。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要建立催办制度,并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书记和专职副书记汇报。第六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定、决议,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党委重新进行讨论;在党委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相违反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