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交材料指引【1】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2】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更正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3】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办理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的,需提供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需提供1、营业执照复印件;2、《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证明可重新联系的相关材料。规范要求:1、《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由经营者签署。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须由经营者签署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商事主体盖章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5、相关表格及文书参考范本,可自行下载,或者到横琴工商局一楼企业注册监管科领取(珠海市横琴新区红旗村南角街15号)。业务咨询电0756-881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