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二)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7条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副厂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8条对洗煤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因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第22条洗煤厂副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