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3.因重症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的;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慈善救助范围:对本区孤、老、残、贫等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众的生活、教育、康复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第十条加强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帮扶,开展领导干部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结对工作。努力使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救助,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个人申请书;(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城乡居民生活救助申请。城乡居民生活救助应按下列程序申请:(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理由;(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等程序后报乡(街道)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核查工作后,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具体救助数额及有关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区民政部门审批或区慈善部门;(四)区民政部门或区慈善部门终审后,对符合救助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或救助物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书面告知。第十三条生活救助保障金的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各界为生活救助提供的捐赠资金;(四)保障资金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第十四条生活救助保障金的发放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举报,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办负责解释。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