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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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