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数的50%。4.0.6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本标准第4.0.5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4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4.0.7对评价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4.0.8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按评定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满分分值均应为100分;2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评价。表4.0.8权重系数评价内容权重系数无施工项目①安全生产管理0.3②安全技术管理0.2③设备和设施管理0.2④企业市场行为0.3有施工项目①②③④加权值0.6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0.44.0.9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2评分表中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数;3项目遇有缺项的,其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比值的百分数。5评价等级5.0.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有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2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宜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5.0.2考核评价等级划分应按表5.0.2核定。表5.0.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划分表5.0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划分考核评价等级考核内容各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为零的项目数(个)各评分表实得分数(分)汇总分数(分)合格0≥70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定结果为不合格≥75基本合格0≥70≥75不合格出现不满足基本合格条件的任意一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