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4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5条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下监测、监控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7条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2条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